在
劳动者的诸多情况中,满足如下条件者应被视为
工伤:
(1)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及所属工作区域,由于本职工作中的失误导致
意外伤害;
(2)在工作前后的这段工作期限内,从事与其工作者职务相关性的预备或收尾性质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
(3)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以及具体的工作地点,由于履行职务所导致的
暴力或是突发性的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疾病的工人;
(5)因为执行工作任务,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去时,由于工作因素导致的伤害或者是在事故发生后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的路途中,遭遇了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船、火车所引发的各种意外伤害;
(7)法律、行政
法规中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
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