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被称之为不异时
履行抗辩权,特指双方
当事人在缔结双务合同时需共同承担义务,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就自己的义务部分作出履行之前,享有拒绝向对方提供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或商品的权利;
其次,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互负
债务且履行顺序存在先后区别的情况下,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执行其相关责任,那么后履行义务方可据此缘由拒绝接受其履行要求;
最后,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抗辩权形式同样适用于此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