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在婚前购
买房产且婚后自行承担房贷支出的情况下,其
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富。
这是由于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的经济收益,依照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均被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女方所偿付的房贷并非来自男方供养的家庭收入,但仍不可否认其仍属利用了属于法律认可的
共同财产来清偿
债务的事实。
另外,按照我国现行法令规定,如有夫妇一方在
结婚之前签署不动产
销售合同,以个人资产事先支付首期付款并向银行借贷,然后在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生育的收入进行还款,
房产证只能注册在提前交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若在
离婚之时,无法就该不动产的权属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做出最终裁定,即该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登记一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成为该权利人的专属
个人债务。
至于双方在婚内共同承担的房贷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应由
不动产登记一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对方给予适当
赔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