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伤伤残鉴定完毕之后,我们可以再次发起
伤残鉴定的申请。
工伤鉴定乃是在已经获得了工伤鉴定资格的
劳动者被确诊为
工伤的前提下,在他们经历了医疗终结期或是
医疗期结束之后,由设区的市级以上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们所涉及到的工伤相关事宜进行评估与判定的过程。
若
伤残状况发生了任何改变,那么您完全有权再次向
劳动部门提交申请。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日起1年内,工伤工人或其
家属、就业单位或负责处理事务的机构如感到伤残状况有所变动的话,可向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以下为具体操作流程:
(一)倘若享有
伤残津贴和
护理费的人士距离上次鉴定已经过去一年,此时若伤势发生变化,便可向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机构也可以每两年安排一次复鉴工作,以便根据伤残情况的变化来调整待遇标准;
(二)假如被鉴定者或
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存在疑问或表示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的第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递交复审申请。
在此特别强调,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最终决定;
(三)
伤残等级在重新评定之后,除了一次性的
补偿金之外,其他的待遇都将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