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未承担起孩子直接
监护职责的父亲或者母亲,仍然享有探访自己孩子的权益,而另一方则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探视行为能够顺利实现。
关于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的详细安排通常会在父母签署
离婚协议时进行商定。
为了能让孩子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成长,在父母决定终
结婚姻关系时,应该充分地就孩子的探望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对探望方法和时间分别做出周全且细致的安排。
若是父母之间无法就
探望权达成共识,那么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应该在全面评估孩子的年龄、父母的生活居所、职业特性、身心健康状态以及品德修养等多方面因素后,对涉及到的探望事宜给出公正客观的评判。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探望性探望以及逗留性探望两种类型。
其中,探望性探望通常要求探望人员前往拥有孩子
监护权一方的家庭住处或者事先预定好的场所进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则意味着探望人员可以在约定或是经过法院判定的探视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接离原居住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把孩子安全归还回去。
在孩子的
监护人拒绝履行探望权的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情况下,未承担监护职责的父母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申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经过法院勒令依然不予履行探望权的一方,法院有权采取罚款、
拘留等
强制措施以保障探望权的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