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财产上设置的多个
抵押权,其效力及优先程度的判定应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这部分财产进行拍卖和变卖所获得的货币价值依法应当依照如下办法来分配支付给各
债权人:
首先,已在司法机关登记备案的抵押权,应当以其完成登记注册的时间为序,依次对各债权人进行偿还;
其次,登记备案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得到清偿;
最后,如果各个抵押权均未经过登记备案,则应遵照各债权人之间的
债务比例数进行公平分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
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