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况下无法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时,我们可以直接采取行动,带上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册、婚姻证书以及明确表示
离婚诉求的书面声明前往所在区域的法庭进行
起诉离婚。以下是相关法律条例及规定准则:
1.若被判失踪的被告已经连续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且时间超过两年,此时若有原告向法院
提出离婚请求,那么法庭须立刻作出判决,批准其
离婚请求。
2.若是被告处于连续两年以上下落不明的状态,且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一方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原告单独提出并直接起诉离婚,此时法院应依法接受该
案件处理,并利用公开宣传方式向失联人送达
诉讼文件;此举将持续至公开发布的
公告期结束后,由法庭根据最后的公示结果来审理缺席的
离婚申请案件。
3.假定其中有一方
当事人只是因为自己的主观意愿不愿离婚,而故意躲避对方,并因此拒绝出庭的情况发生,此时另一方
申请离婚,就算遇到此类问题,法庭也会予以受理。经过第一次
传票传唤拒绝出席的情况下,法院可对此类被告进行
拘传。但是,若其在受到第二次传票传唤后仍旧不出庭参加审判,法院则有权力宣布对其做出
缺席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