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具体条款,关于
遗产分割问题,大抵可依循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以及保留共有四个方向进行处理。
首先,实物分割乃遗产分割方式之一,此在遵循基本分割原则的前提下,针对可分物质产而言,通常可采用整体性的实物分离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对于无法分割的特例物质产,显然不能实行整体分割,而需详细到每一个个体进行处理。
其次,变价分割在此类情形下也能派上用场。
即对那些不便实物分割的遗产,我们可将其予以出售,并用所得的货币价值,依照各个
继承人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提供一个均等的分配方案,以获取与其所应得遗产份额相匹配的货币利益。
再次,补偿分割,则是指对于那些不便于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倘若继承人中有某人愿意
继承这笔遗产,那么便由他来获得这份遗产的所有权,然后这位获益者要按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比例,向他们支付每人应获得的货币价值。
最后,当遗产既无法实现实物分割,所有继承人也都选择接受遗产,或者所有继承人自愿维持遗产的共有状态时,这种局面可以视为共同所有财产的存在;
此时,各继承人可以依照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划分出相应的权益以及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各继承人要
保证在第一时间将该决定告知其他继承人和
遗嘱执行人,以确保程序公正公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