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企业未能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
购房者签订了《
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此份买卖协议应被司法明确判定为无约束力、无效协议。
实际上,
商品房预售环节实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只有取得相关资格并经过批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才能享有预售许可证明,拥有相应资质后,与购房者达成的预售合约方能通过合法手续予以备案生效。
相反地,如果开发企业在
签订合同时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所签定的买卖协议就极易面临被法院裁定为失效或解除的法律风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