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
债务人不幸离世,
债权人可
行使权利向其配偶
追究责任。
然而,要判断债务人的配偶是否需要承担此项
债务负担,需依据该笔债务是否属于
婚姻存续期间的
夫妻共同债务为准则进行判定。
倘若该债务的确系属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需承担之
共同债务范畴之内,那么在债务人过世之后,其配偶理应对其承担起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2)在债务人不幸离世的情况下,按照法理和惯例,应当从其遗留财产中寻求经济补偿以偿还债务。
当
继承人接管了
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时,他们亦须履行清偿债务的这一份义务。
作为原债务人的继承人,他们务必在
继承的财物额度范围内承担起对原债务人所负债务的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