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
他们解释道,检察院依法作出的退侦意见,原则上并不会直接告知涉案
当事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有关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一步
调查取证时,此时就必须通过公安机关向相应的嫌疑人或
犯罪嫌疑人传达信息。
并且,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的退侦申请后,需于接下来的一个月内完成有关讯息的核实与补充工作;
当然,如果检察院选择自行展开调查工作的话,那么便无需通知公安机关了。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提供专属于法庭审判所需的关键
证据资料。
同时,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等
违法行为,他们亦可向公安机关要求解释或者证明其获取
证据的合法性。
在人民检察院进行案情审查时,若是发现需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工作,他们可以选择将案件交还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由检察院自己负责相关的侦查工作。
但是,补充侦查的期限通常被限定在一个月之内。
另外,每宗补充侦查的案件最多只能进行两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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