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构成
盗窃犯罪,则通常情况下会
拘留三天;
而在特定的场合里,还可依法进行四天的延长。
公安机关如认为
被拘留者有必要进一步追究
刑事责任并采取
逮捕措施,应在拘留后的第三天起开始准备申请,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批。
然而在非常态情况下,这个申请期限却可以适度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申请期还可以进一步予以30天左右的延期。
人民检察院对此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七日内做出正式批复,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
若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在此前提下,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一定条件下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措施来限制其行动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