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突发交通意外,涉事车辆已被依法暂时扣留。
然而,在实现取回车辆权属之时,并无必要强调两造均需到场,这主要还是因为事故发生之后对汽车进行技术鉴定的必要性。
倘若双方都能达成共识并且签署了和解协议,那么,相关的交通执法机构将会依照程序释放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