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某人因涉嫌违反
刑法规定而遭
刑事拘留,但经检察官审查并未做出初步
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在满37个自然日后便可获得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
拘留期限是从
拘留之日起计算的。
2、对于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采取进一步的
逮捕措施,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申请的时间可能会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3、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他们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也需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然而,如果案件仍需继续调查,且该嫌疑人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