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的行为由获法律充分认可的特定行政机构执行。然而在此过程中,行政裁定的实施其
当事人拥有法定性质。唯有相应行政部门被赋予法律权力后,才可对权限范围内的民事矛盾事件展开深入审查并进行裁夺。倘若没有得到法律赋予的职权,这些行政机构便无法自行其事地决定或裁断某些涉及民事矛盾的问题。行政裁决,是指由相关行政机构依据
法规而进行有关公民、单位或其它组织之间权益冲突争议的裁定行为。行政裁决呈现出如下明显特征:(1)行政裁决的当事人为得到法律充分认可的特定行政机构。(2)行政裁决对应的对象为特定类型的民事、
经济纠纷。(3)行政裁决在表现形式上所具有的准司法性质。以及(4)行政裁决在实效层面上带有强制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
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
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