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当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及如下任一情况时,应被视为涉案,并予以
立案侦查: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用欺骗性
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或作废的信用卡以及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2)透支行为具有恶意性质,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本条款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员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违规超出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操作,且在发卡银行进行了两次通知
催收后
逾期三个月仍不予归还的情况。
对于恶意透支,其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若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已经全面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情节确实轻微,可依法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