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丈夫坚持要求
离婚,而妻子却不愿意,妻子在这种情况下需努力证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法院判定离婚的唯一准则便是双方感情破裂。
若能成功证明这点,便能避免法院作出离婚裁判。
然而,若丈夫提交了充分的
证据证实感情破裂,那么女方就必须提出有力的反证对此予以驳斥;
若是无法反驳男方的证据并使其得到法院认同,那么即便双方均有意愿,法院也会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