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居住证的
有效期为一年,且通常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续办。
居住证是由县级行政区划下的公安机关负责签发的证件,该证具有每年一次的签注有效期。
若居住证持有者在其居住地持续居住,则应在居住期限每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前往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