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调阅(也就是俗称的“查看”)市民的
身份证件:
面对具有重大
非法行为或疑似存在恶意
犯罪意图的人士;
在依法实行现场监
管制度的过程中;
以及当发生严重威胁社会
公共安全与稳定的突发性事件之时,为了确定相关人士的真实身份,这些都属于合法合规的调查手段,而且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拒绝。
一旦出现拒绝公安机关要求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