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期望订
立遗嘱的
被继承人来说,以下几点是需要格外关注并谨慎考虑的重要事项:
第一,
遗嘱内容必须仅限于对其自身财产的
处分权限范围;
第二,需要特别重视和谨慎处理
再婚老年人群体中遗嘱设立问题,因为这类
当事人与其再婚伴侣及其子女间的关系往往具有独特且复杂的性质;
第三,在设定遗嘱过程中,应当为那些在世期间曾受到本人照料和
扶养,且缺乏或仅具备有限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士预先留出相应的生活
保证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