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人员精简规划之时,应首先确保保留以下几类人员:(一)与企业缔结了较长时间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的员工;(二)与公司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以及(三)家庭没有其他就业成员,并且需
赡养老人或
未成年人的
劳动者。按照上述条款第一款所载之规定,若用人单位决定
裁员,那么在六个月之内重新招纳新员工的时候,应该给予被裁减员工以通矢知函,同时,在同等条件之下,应优先录用这些曾经离开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