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几种
抗辩权利,主要包含以下三大
类别: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订立合同时,若双方对于同一责任的承担并无明确规定依次进行,则应共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尚未满足其义务要求前提下,享有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的权利;
而一旦发现对方履行责任未能达到约定标准,同样有权提出免除与其相关的义务要求。
2)
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各自需要履行的义务顺序明确规定时,先行
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未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后续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依据此规则拒绝履行。
若先行履行一方存在履行
债务未能达到约定要求的情况,后者同样拥有拒绝履行与其有关的义务的权力。
3)不安
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其中某一方理应首先履行为其承担的义务,但其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另一方涉及到了以下四个方面之一的情况,就应当暂停履行自身的义务:
(1)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
(2)
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3)丧失了商业信用度;
(4)存在着极大可能会丧失或者完全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因素。《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