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妇间的一方欠下的
债务的偿付责任,首要关键在于判定该笔债务是否,或者部分用于了家庭的日常开支,而被隐瞒的这一事实。
具体来说,以下类型的负债属于
个人债务范畴:
首先,未经另一半允许私自利用夫妻的
共有财产进行商业运营时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经济来源于单身时期的债务;
再者,当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决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由妻子独立承担的债务;
再有,由于
侵权行为或
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负债;
接着是以独自所有的财产进行商业运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
最后,未经批准,擅自资助无
抚养义务人员的债务也应属于个人债务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