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因因公出差而遭受
意外伤害或不幸失踪者,应被确认为
工伤范畴之内。然而,如职工因个人兴致在公务外出期内进行与其职务义务不相干的娱乐休闲行为而受伤,则并不能被视为工伤范畴。在此,我们将详细阐述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的几种特定情形如下:首先,当职工受到用人单位有意
委派或是因工作需求必须在工作场所之外进行与工作职责密切相关的各类活动时;其次,当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委派需前往别处从事学习或会议相关事宜时;最后,职工因为工作需求临时走出工作场所进行其它必要的活动之时,都可以被确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