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到中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获取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旧从事生产、批发和零售烟草制品业务者,若其行为严重者,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作出
刑罚裁决。
针对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如果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我们都可以判定其为“
情节严重”:
首先是
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两万元以上;
其次是
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二十万支以上;
最后是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过两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但之后仍继续实施此类行为,并且新产生的非法经营金额超过了人民币三万元。《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