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购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之提供的资金被视为其对于自身子女的无偿
赠予。
房产证书若记录在夫妻双方姓名之下或仅载录于其中一方姓名,该房产便可被视作夫妇俩人的
共同财产。
2.婚后
购房:
在此情况下,根据法律推定,父母所给付的资金将被视为对夫妻两人的借贷
债务。
举例来说,如果某一方家长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即便房产证书上只记录了另一方的名字,亦或是夫妻双方面目之下,仍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品;
至于父母仅部分
出资,而需要夫妇俩进行还款之事例,则根据当初的约定来处理。
假如在出资之时已有明确约定,那么无论房产证书上是记录在出资本身子女的名字之下,抑或记录在夫妻双方的名义之下,均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夫妇两位的父母均有出资,那么无论是财
产证书上只记录在夫妻一方的名字还是同时记录在夫妻双方的名字之下,都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最高法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