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就以下所列事项进行明确界定和表述:
1.在双方
当事人缔结合同时至终止这段时间内,彼此之间的
个人所得及其购置的物资将被视为各自的
个人财产;
若双方各自承继或接受赠与的财物,也应视作为个人财产看待处理。
当
可撤销婚姻宣告解除时,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将归属其个人所有。
2.对于在
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创造以及购置的资产及收入,按照按份共有方式予以处理。
当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两名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申请从共享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
3.关于在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与生活所产生出来的债权与
债务问题,以平均分配并依份共有原则行之;
对于负债方面,则遵循由双方协议偿还的
处理方式;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问题留待人
民法庭依据法律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在此过程中,两名当事人应对
债务情况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