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方式并非如想象中的那样多达十二种,实际上现行法律体系仅设定了七类具体惩罚方式:
首先,
警告作为最基本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它是由政府部门向
违法行为者表达的强烈谴责任意与严肃警告,也是对于其违法行为作出的正式且严肃的否定性评价。
其次,罚款是行政执法机构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即要求
行政违法行为人缴纳一
定金额的现金并且剥夺一部分
财产权益的惩罚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针对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的惩罚。
接着,
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是两种类似但有所区别的
处罚方式。
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指的是行政执法机构将行政违法
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与方式获取的财产、收益等划为国有资产的
处理方式;
而没收非法财物则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规手段获得的财产以及物品进行国有化的处理方式。
再接下来,“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执法机构强制性要求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性地停止生产、运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处罚措施。
然后,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则是行政执法机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取消行政违法行为人持有的国家级允许其行使某些权利或者进行特定活动资质的文件,旨在使其丧失这些权利和活动资格的惩罚方式。
最后,
行政拘留主要涉及到违反
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人,是一种由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除以上七种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中也明确规定,那些法律、行政
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各项
行政处罚措施都是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