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了以下几项重要的元素:
首先是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这两者构成了所有
犯罪行为必备的要素,缺一不可。
如果缺乏任何一者,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
意外事件,而非
犯罪活动。
其次,是关于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讨论。
前者是目的犯必需的
构成要件之一;
后者则往往作为
量刑过程中的从轻或加重情节进行评估,不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然后,我们要探讨的是认识错误,即
行为人可能存在的对于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的理解误差。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身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所持有的内心态度。
《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