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在构成
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倘若
双方离婚之后,继母依然应当享有探望儿子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
离婚后,对应未承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父或者母亲一方,他们有权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而对应的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协助的法定义务。
尽管这其中并未针对探望权是否同样适用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予以明确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有其他相关部分做出了进一步解释:
对于继父或者继母及受到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处理。
因此,即便在
离婚以后,继母其实仍然具有依据上述规定对继子依法享有探望权益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