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实施的关键性要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需要得到满足:首先,作为前提条件,
债权人所持有的针对
债务人的债权必定是合法,并且确定无疑的,而且这个债权期须得已经到达了清偿期限;
其次,在第二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中,我们要看到的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地行使他拥有的到期债权时;
此外,如果债务人未能有效地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已经损害到了债权人的权益;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就是确保债务人的债权并不仅仅专属与他自己而已。《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