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驾摩托行为的处置措施如下:
在摩托车驾驶员饮酒之后,将暂时收缴其所持有的摩托车驾驶证,同时予以罚款处分。
如果因为酒后
驾驶机动车辆而曾经受过
处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再次进行此类
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进一步惩罚,包括
拘留以及罚款,同时还有可能被
吊销其所拥有的
机动车辆驾驶证。
对于那些饮酒过量导致严重醉酒而后进行摩托车驾驶的人员,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
他们的
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吊销,同时还会有可能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这些驾驶员在饮酒或醉酒状态下驾车造成了
重大交通事故,且此事件已构成
刑事犯罪的话,也将依法得到应有的审判和惩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针对此类行为,还存在着其他的特定处置方式。《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
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