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背负
赡养责任的同时却缺乏经济实力,无法准时支付
孩子抚养费用,这种情况并不能作为拒不履行这个责任义务的正当理由。
尽管如此,无收入的父母应积极地提供自身实际的现状
证据,对于
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可以与相关方进行友好商议。
倘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以慎重且全面的态度,参考子女的实际需求、双方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社会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最终明确抚养费之具体金额。
此外,缺乏收入者亦可选择通过财务性的方式来缩减自己承担的
抚养金额。
此种方式既可以选择个人拥有的财产,又或是在已经划分完毕的
夫妻共有财产中,寻找那些应当归属于另一方的部分财产进行
抵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