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
法规,提前30天
辞退员工这一行为通常不可以口头形式通告。
然而,若员工在规定期限内的
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原本工作岗位,亦或是不能够履行用人单位重新分配的任务等特定情况出现时,单位有义务提前三十个自然日通过
书面形式告知
当事人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另行向该名员工支付
代通知金及相应的
经济补偿款。
相比之下,仅采用口头上报的形式辞退强制性规定下的员工并不符合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