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政拘留的
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将不再对被处罚者实施
拘留处理。
然而,如果处罚决定并未被撤回或废止,则必须按照原定的程序继续执行拘留措施。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如案件果真存在重大复杂性或其他需要加以考虑的因素时,局部或部分暂时性的
拘留期限可以恰当延长至不超过三个月。
在此基础上所延长的期限亦须保持在三个月内。
拘留执行期的开始时间应自
被执行人被移交给
执行法院起算。
倘若上级人
民法院对
暂缓执行的决定有直接
管辖权,则从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下发的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方可计算相应的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