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转继承纠纷,主要涉及的是在指定的
继承人一旦死亡之后,对于
遗产继承权交接的过程中,其归属的转接行为是否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转继承,同时还包括了如何认定转继承人资格的确立等相关法律争议概念。
关于此类纠纷案件,应当格外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需要明确辨别转继承与
代位继承之间的差异性;
其次,务必关注
继承权益启动的起点以及指定继承人离世的具体日期;
最后,要着重于考察转继承人是否真正具备继承权的
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
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
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
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