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权属的确立及超出规定范围之处理责任,国家法律赋予了政府部门作出有效裁决的职责与权力。
因此,对于涉及超过宅基地限额的相关
纠纷,来自政府部门的解决途径为优先选择。
对于此类争议,唯有法院才有资格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在处理宅基地
侵权案件时具有专属
管辖权,但其并不具备直接
管辖宅基地确权纠纷的权限。
对于此等情形,
当事人既可以共同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处理请求;
又或者由单方面提起申请。
当各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之时,他们有权在
处理决定通知送达后的第15日起至上一级主管部门寻求救济。
此外,当上一级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之时,有义务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做出最终决定。
若当事人对于重新审定的决定仍然感到不满,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
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