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数罪并罚是否适用于
缓刑问题上,
刑法理论界与实践领域之间存在着巨大分歧。
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数罪并罚不应适用缓刑,这与刑法的制定初衷相悖,而且也与罚当其罪的
基本原则背道而驰,更为重要的是,此观点已经得到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裁决。
然而,持有肯定意见的一方则坚称,以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为准绳,作为判断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的唯一标准。
从实现缓刑的价值及其
刑罚目标来看,的确应该保留数罪并罚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尽管如此,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理解,数罪并罚情形下确实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在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范围内的罪犯,在考虑到他们的
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的基础上,若适用缓刑能真正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可以依法予以宣
判缓刑。
并且,《刑法》第七十四条还特别指出,
累犯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因此,尽管在严格审慎的判断下,既定的
刑事判决符合特定的适用
缓刑条件,且满足了实质性的要求,那么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依然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