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因故
拆迁而获得的房产暂时未取得房
产权属证书,然而已明确了
当事人的所有权归属,在此情况下,对该房产是可进行
遗嘱设立的。
但需详尽地表述遗嘱内容。
被
继承人在制定遗嘱时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时应该具有完全
行为能力;
(2)
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文,包含签名及注明具体日期;
若采用代书遗嘱方式,则应有两个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之一代书遗嘱,并注明日期以及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字。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也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使用书面或录音等形式设立遗嘱,此时可以立
口头遗嘱。
然而口头遗嘱的设立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一旦紧急状况得到缓解,遗嘱人具备用以设立书面或
录音遗嘱的条件,任何所立的口头遗嘱均应视为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中必须为那些失去经济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预留适当的生活费,否则遗嘱涉及到与此相关的那部分内容同样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