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多份遗嘱中包含了经过公证认证之遗嘱,那么将优先考虑并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执行,原因在于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
法律效力,超过了其他各类形式的遗嘱。
反之,倘若遗嘱人未留取任何公证遗嘱,那便取决于其最终所订立的那份遗嘱;
然而在既有公证遗嘱并仍有新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以上述提到之最新公证遗嘱为执行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