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签署
购房合约并通过个人资金支付首期付款购置房产的一方,倘若在婚后采用夫妻共同财富
偿还贷款,且
房屋所有权证书仅注册在首付款支付者名下的情形中,首先应当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的话,联邦法庭通常会判定房产归属于原告一方,而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的
债务则可由被告人向原告作出等额补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