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针对的对象与实现的目的各不相同。
离婚行为所针对的是合法存在的婚姻关系,而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那些由于受到外界压力或逼迫而导致的非自愿结合。
2.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理由也有所差异。
离婚的法定理由通常是指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然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却仅仅局限于因受
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
3.请求权的主体亦有所不同。
在离婚案件中,任何一方
当事人都有权提
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对于可撤销婚姻而言,只有受到胁迫的那一方才有权利提出请求。
4.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也存在差异。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任意时刻提出请求。
然而,对于可撤销婚姻来说,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在登记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