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离休人士签署的劳动协议归于无效,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已经退出了职场所担任的职位,因而丧失了在法律框架下的必然劳动主体地位,换言之,便是缺乏建立
劳务关系的法定资格。
当离休者受到用人单位的聘用时,后者可以依据这一事实与之签订劳务协议,从而构建起一种雇主和雇员之间的
雇佣关系,而非传统的
劳动关系。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只需按照离休者所提供的劳务内容支付相应费用作为劳动补偿就足够了。《关于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离
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
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