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属于
效力待定合同范畴。
具体而言,表见代理主要是指在
代理人并无
代理权限的情况下,第三方
当事人却基于对其
代理行为的信任而与其签订了相关合约;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代理人实际上并不具有代理权,但由于这种信任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故而可以被视为有效的代理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表见代理并非效力待定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