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异地接受
取保候审,必须得到
执行机构的正式批准方
可离家返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所有已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乡村。
此外,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如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构知晓。
当接到
传唤时,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同时还需遵守以下约束:
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干扰
证人的作证过程;
禁止毁坏、
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他人进行
诬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