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明确规定,每位业主均应按与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如有业主与实际使用物业设施的使用者之间就物业服务费用的分摊达成了单独协议,则可以按双方商定的数额进行支付;
但是,作为业主,仍须承担未履行其义务所产生的连带付款责任。
对于已经竣工但尚未售出或交付出予买受者的物业,应由
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由此不难得知,在物业交接到业主手中前,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缴纳;
而在交付给业主后,物业服务费用自然应该由业主自行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
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