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制度,乃是指
债务人或第三方
当事人将其所掌控的动产交付给
债权人以供支配,并以此动产为特定债权之
担保物。
倘若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欠款,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这部分动产进行变现处理,从而优先获得款项救济。
在完备且合法的法律框架下,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原则上从订立之日便具有了效力。
质押合同自然也应作为一般类型的合同而受到相应规定的约束。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质押合同的成立时刻正是双方
签署合同时的那一刹那。《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