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并不被视为
违法违规,但是存在以下少数例外情况,如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解除合同、发生了合約中所载明的解除条件之事实、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时单方面解除合同等,这都不应被视作
违约行为。
具体来看,这些不受违约认定的情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
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即便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双方也无法达到合同中预期的效益或结果;
其次,在履行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合同的任何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采取实际行动以证明其将不会履行至关重要的义务;
此外,某一方延迟履行重要的
债务,且经过对方的催促后,仍然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工作;
再者,合同的某一方因延误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其他不当措施而导致合同根本利益无法正常实现;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特定原因导致的解除合同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并无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出现,而是仅仅是其中一方单方面宣布终止合同,那么这无疑是违背了
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