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为寻求
损害赔偿之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出于必要搜集相关
证据的考量对车辆实施扣押行为。
然而,扣押行为应自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全部结束之日算起最晚不得超过三个自然日内请求进行相邻一项或多项
鉴定程序;
同时,每项鉴定期限的总时长不得超出二十天;
如有超过者,则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申请延长至最长六十天的时间内完成。《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