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
债务负有清晰的还本付息责任。
若
债务人无能力按期足额支付债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
连带担保人履行
保证义务。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过合法的
司法程序,批准债务人分期偿还款项。
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实力偿还却故意拖延、不履行其偿还义务,债权人可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强制债务偿还。
毫无疑问,债务人必须为其所欠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现如今存在社会上无法如期追回债务的两种状况,一类情况为无力偿还债务;
另一类则是有偿债之力却恶意
拖欠,故意推迟付现。
对此,对于无法如期偿还或蓄意拖延的债务人,可以据此情形向法院
提出诉讼,待判决结果正式生效后予以落实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可以理解暂时停止执行,待到债务人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后,再行向法院
申请恢复执行。《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于12月31号失效)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